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5號

原告 翁美華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南保險小字第5號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於臺北市信義區,又依兩造簽訂之「南山人壽護您九九終身防癌健康保險」契約第41條及「防癌保險保險單基本條款」第28條均約定以要保人或受益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而本件要保人即原告之住所係在高雄市茄萣區,故依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及兩造契約約定,本院均核無管轄權,是依兩造契約約定管轄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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