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7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725號

原告海帝C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4,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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