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1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4163號原告 簡振源 被告 林雋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