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2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宛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169元,及其中新臺幣60,169元,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
3個月(含)至第6個月(含)者每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