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九五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七日高市警鹽分刑
字第○八二三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 得利 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潤滑油壹瓶及保險套壹個均沒收。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凌晨零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聖淘沙賓館」十一樓一一○九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 鍾繼邦 姦,代價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供述。
(二)男客鍾繼邦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扣案潤滑油壹瓶及已使用過之保險套壹個可資佐證。
三、扣案潤滑油壹瓶及保險套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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