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原告 孫彩鳳 被告 江錦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