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美玲
林燕秋 潘統緒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統綸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帛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羣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