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359號債權人乙○○債權人甲○○債務人悅佳欣清潔服務企業社即 陳玥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悅佳欣清潔服務企業社即陳玥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著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可知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死亡,是以相對人顯無當事人能力,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