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55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昇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日及98年12月7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漢昇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民國98年10月9日及98年12月14日寄存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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