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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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7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董無憂 相對人即債務人青禾泰式養生館法定代理人 曾達人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學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74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8年4月19日│100,000元│108年4月19日│AL0000000│├─┼───────────┼───────────┼───────────┼────────┤│2│108年5月19日│100,000元│108年5月20日│AL0000000│├─┼───────────┼───────────┼───────────┼────────┤│3│108年6月19日│100,000元│108年11月28日│AL0000000│├─┼───────────┼───────────┼───────────┼────────┤│4│108年7月1日│100,000元│108年11月28日│AL0000000│├─┼───────────┼───────────┼───────────┼────────┤│5│108年8月1日│100,000元│108年11月28日│AL0000000│├─┼───────────┼───────────┼───────────┼────────┤│6│108年9月1日│100,000元│108年11月28日│AL0000000│├─┼───────────┼───────────┼───────────┼────────┤│7│108年10月1日│100,000元│108年11月28日│AL0000000│├─┼───────────┼───────────┼───────────┼────────┤│8│108年11月1日│100,000元│108年11月28日│A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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