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建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9號上訴人世祐交通標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斐敏 訴訟代理人 陳昶名
陳敏森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茲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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