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志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一百零五年度審訴字第二O五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志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日6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合議庭認為應撤銷上開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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