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0號上訴人 劉恩睿 上列上訴人因離婚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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