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九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琪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1│財團法人 輔英 │九誠室內裝│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2,100元│105年10月18日│ER0000000│││科技大學沈│修工程有限│行新興分行│1000││││││清良│公司││││││├──┼──────┼─────┼─────┼──────┼────────┼───────┼──────┤│2│財團法人輔英│九誠室內裝│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165,165元│105年10月18日│ER0000000│││科技大學沈│修工程有限│行新興分行│1000││││││清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