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71號聲請人 林白麗香 代理人 洪素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0年度催字第1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7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安泰證券投資信│安泰ING大俄羅斯│32Z00000000000000│1│18165.6│││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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