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本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壹柒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零零公克,連同包裝袋貳只)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玖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公克,連同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8年3月2日
3時2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號前,查獲被告唐本光非法施用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毛重0.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9公克)。經查,被告非法施用毒品部分,業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唐本光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17公克,空包裝總重1.00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3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04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187號偵查卷宗第54頁);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9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98年3月17日UL/2009/30105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參(見同上偵卷第52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各與內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一併沒收銷燬。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