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216號和解筆錄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216號因99年度交訴字第103號公共危險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成立和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世旻書記官楊雅芳朗讀案由
原告乙○○被告甲○○法官諭知本件依照調解委員酌定之調解方案,為本件的和解條件,成立本件和解,和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元正,給付方式:於99年7月10日前給付壹萬伍仟元(被告於99年6月22日止已經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其餘伍仟元正於99年8月10日前給付完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撤回被告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並對於肇事遺棄罪不再追究。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和解成立之和解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楊雅芳法官陳世旻上列和解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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