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水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40號、100年度執字第8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水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王水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9月7日晚間9時│99年11月18日晚間11時│││許│許│├──────┼──────────┼──────────┤│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及案│26328號│第6311號││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460號│100年度壢簡字第435││實│││號││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30日│100年4月25日│├─┼────┼──────────┼──────────┤│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2460號│100年度壢簡字第435││決│││號││├────┼──────────┼──────────┤││確定日期│99年12月30日│10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