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550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應武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