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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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嘉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被移送人 杜央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2年10月14日嘉民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杜央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2年9月30日22時50分許。
㈡地點:嘉義縣民雄鄉台一線與大學路路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後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重型機車,為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調查筆錄、扣押書
、民雄分局豐收所相片填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另扣案之強力
膠殘渣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社會秩序維
護法)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