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歐陽志宏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在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呂明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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