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67號聲請人英洲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施平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興營造有限公司、 張炳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67號聲請人英洲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施平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興營造有限公司、 張炳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