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丁○○原告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