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對恐嚇部分提起請求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玉聰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