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甲○○
乙○○共同 顏福松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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