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1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薇薇
被 告 謝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所簽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