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62號、97年度他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造子彈參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96年12月3日20時33分許,接獲未具名之民眾以公共電話報案後,在臺中縣○○鄉○○路○段○○○號旁水溝草叢內,查獲無主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造子彈五顆,經送鑑定結果,認該支手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有殺傷力」,該五顆子彈「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8+-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二顆試射,可擊發,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月17日刑鑑字第096018537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茲因前揭槍、彈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改造手槍、子彈,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就改造手槍一支及未經試射之三顆子彈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宣告沒收,惟另二顆經試射之子彈,因經鑑定試射耗盡,已不具殺傷力,非屬違禁物,依法不得宣告沒收,故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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