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燈鎮 即鎮江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依債權人提出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申請人為陳燈鎮,非陳燈鎮即鎮江工業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