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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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國家安全局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 律師複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俞璋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邱國正為上訴人即被告國家安全局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至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第1項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家安全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彭勝竹 ,嗣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12日宣示判決後之108年7月26日變更為邱國正,且經邱國正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該書狀可參。爰依前揭規定,裁准其為國家安全局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