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66號上訴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磊 被上訴人登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萬9,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