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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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萬0,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外,上訴人並業經命令解散,迄今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依法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或選任外,應以上訴人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爰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適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相關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