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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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 楊章何 被告 洪萬展
洪萬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079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079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9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