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人澎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