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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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3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因
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有2,200
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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