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204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住所地係屏東縣○○鄉○○路○○○號一
樓之2,嗣後則變更其住所至屏東縣屏東市○○街○○○號,
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職權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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