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9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6,870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3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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