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9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6,870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3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