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雲林縣林內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世明 相對人蒼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雨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5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
8月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6年8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8,800,000元,並以其法定代理人蔡雨臻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107年8月28日清償,爾後又延期至107年10月28日清償,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放款戶資料查詢表、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年1月28日雲院忠非信決108年度司拍字第8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8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下溪││179│120.43│1分之1│││0││││││││││1│││││││││├─┼───┼────┼───┼───┼────────┼────────┼───────┼───────────────────┤│0│雲林縣│虎尾鎮│下溪││179之1│113.29│1分之1│││0││││││││││2│││││││││└─┴───┴────┴───┴───┴────────┴────────┴───────┴───────────────────┘┌────────────────────────────────────────────────────────────────┐│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8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53│雲林縣虎尾鎮下│雲林縣虎尾鎮下│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1.44│163.09│陽台│8.2│1分之1│││0││溪段179地號│溪39之72號│凝土造、三層│二層61.44│││││││1│││││三層40.21││││││├─┼───┼───────┼───────┼───────┼─────┼────┼──┼──────┼──────┼──────┤│0│54│雲林縣虎尾鎮下│雲林縣虎尾鎮下│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0│159.25│陽台│7.99│1分之1│││0││溪段179之1地號│溪39之71號│凝土造、三層│二層60│││││││2│││││三層39.2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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