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選字第3號原告 張義豐 被告 黃俶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之雲林縣莿桐鄉第二十一屆埔尾村村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選人有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
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雲林縣莿桐鄉埔尾村第21屆村長選舉(下稱系爭村長選舉),經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下稱雲林選委會)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公告投票結果為被告當選,而原告同為系爭村長選舉同一選舉區候選人,於同日以被告有當選無效原因,向本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當選無效等情,有雲林選委會
107年11月30日雲選一字第1073150337號公告當選人名單、同年12月2日雲選一字第1073150372號函及起訴狀收文日期章戳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9、37、63、65頁),是原告於法定期間內對系爭村長選舉之當選人即被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均為系爭村長選舉之候選人,被告並經雲林選委會於107年11月30日公告當選,但該選區編號第38
6號投開票所於開票時,選務人員對兩造之有效票及無效票認定之標準不一,而選舉結果,被告之得票數為493票,與原告之得票數為491票相近,若計票人員有所誤算或誤計,顯可能發生當選票數不實而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且經法院勘驗第386號投開票所之選票後,選務人員確有將投選原告之選票計入被告之選票情事,兩造之有效票經勘驗後,得票數相同,即有影響選舉結果之當選無效事由,爰依選罷法第
1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原告主張選務人員對於有效、無效票認定之標準不一,未有證據佐證,不足採信。而對於法院勘驗結果,為何原告的有效票會放到我的有效票內,我也很納悶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經兩造協議之不爭執事項:㈠兩造均為系爭村長選舉之候選人,原告號次為1號、被告號
次為2號,系爭村長選舉經雲林選委會於107年11月30日公告被告為當選人,得票數為493票。
㈡本院勘驗系爭村長選舉第386號投開票所之選票,原告之有
效票袋內共計491張選票,均為原告之有效票,被告之有效票袋內共計493張選票,其中492張選票為圈選被告之選票,另有1張圈選原告之選票誤置於被告之有效票內。而無效票袋內共有15張無效票,已領未投票袋內則無任何選票。經勘驗結果,兩造之有效票均為492票。
四、本院之判斷:㈠兩造均為系爭村長選舉之候選人,原告號次為1號、被告號
次為2號,系爭村長選舉業於107年11月24日在第386號投開票所完成投開票,當時開票之結果為原告之有效票計491張,被告之有效票計493張,雲林選委會於同年月30日公告由被告當選雲林縣莿桐鄉埔尾村村長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8頁),並有雲林選委會107年11月30日雲選一字第1073150337號公告當選人名單、同年12月2日雲選一字第1073150372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37、63、65頁),足信屬實。
㈡本院於108年1月7日勘驗第386號投開票所之選票結果略以:
⒈經勘驗候選人1號張義豐之有效票袋,牛皮紙袋彌封完整,
上面蓋有 陳嘉琳張誠 之騎縫章,經拆封後,其內有5疊選票,100張為1疊之選票共4疊,91張為1疊之選票共1疊,共491張選票,勘驗結果,均為候選人1號張義豐之有效票。
⒉經勘驗候選人2號黃俶筠之有效票袋,牛皮紙袋彌封完整,
上面蓋有陳嘉琳、張誠之騎縫章,經拆封後,其內有5疊選票,100張為1疊之選票共4疊,93張為1疊之選票共1疊,合計有493張選票,其中100張為1疊之選票內,有1張圈選1號候選人張義豐之選票,誤置到編號2號黃俶筠之有效票內,經勘驗結果,共有492張圈選編號2號候選人黃俶筠之有效票,有1張圈選編號1號候選人張義豐之有效票。
⒊經勘驗無效票袋,牛皮紙袋彌封完整,上面蓋有陳嘉琳、張誠之騎縫章,經拆封後,其內共有15張選票,均為無效票。
⒋經勘驗有效票結果,圈選編號1號張義豐之有效票數為492票,圈選編號2號黃俶筠之有效票數為492票。
上開勘驗結果,有本院108年1月7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78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認系爭村長選舉結果,兩造之得票數均同為492票。
㈢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選人有當選票數不
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為當選無效事由之一。而所謂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係指將他候選人選票誤算成當選人選票、無效票誤算為當選人之有效票、當選人總得票數統計有誤、當選人之公告數與實際得票數不符、或將候選人之有效票誤計為無效票,至落選者之票數,實較當選者為多,而生當選者之得票數未達原應當選之最低票數等各類情形,足以影響應由何位候選人當選之選舉結果而言。又選罷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而本件雲林選委會公告被告於系爭村長選舉之得票數為493票,經剔除誤計為被告之有效票1張,及應加計原告之有效票1張後,被告實際得票數應為492票,當選票數顯然不實。又原告得票數亦為
492票,與被告得票數相同,依選罷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應以抽籤決定之,是被告當選票數不實之情,顯足以影響系爭村長選舉之結果,已構成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之無效事由,原告依前述規定,請求確認被告於系爭村長選舉之當選無效,應屬有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
宣告被告於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雲林縣莿桐鄉第21屆埔尾村村長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陳秋如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松坤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