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婚字第28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乙○○(BHADRASHANT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0年11月3日與印尼華僑之被告結婚,101年3月14日結婚登記,有戶籍謄本及居留證可稽。
(二)103年間因被告為印尼華僑,在印尼為執業中醫師,因原告有大陸中醫執照,兩人遂於印尼共同立中醫診所執業至105年底。106年初原告父母因年邁身體均出問題,原告為照顧父母遂在臺灣後壁區長住,但106年後被告僅來過台灣一次二個星期,原告曾懇求被告留在臺灣長住,但被告不願放棄印尼的事業及擔憂原告持有大陸中醫執照無法在臺灣執業而收入不穩定,即或原告告知現已另攻讀物理治療日後可從事物理治療師工作,也無法說服被告留在臺灣,惟原告也無法放下父母回到印尼,兩人遂漸行漸遠,並商談離婚之事,原告曾傳送訊息表示要將被告的東西寄還給被告,被告說別寄東西,伊不一定收到,請原告丟掉,被告並稱和原告的婚姻無法滿足兩造的期望等語,但因後被告不願來臺辦理協議離婚,而無法完成協議離婚之程序。審酌兩造事實上無法同住,感情維繫確實有困難,婚姻也因此破裂無法維持,為此不得不請求鈞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審酌兩造有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判准離婚。
(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被告為印尼國人,兩造於100年11月3日結婚,婚後同住在印尼,嗣原告於105、106年間返臺長住,被告於106年後僅曾來臺一次短暫居留,兩造長期分居,漸行漸遠,曾商談離婚之事,原告傳送訊息表示要將被告的東西寄還給被告,被告說別寄東西,伊不一定收到,請原告丟掉,被告並稱和原告的婚姻無法滿足兩造的期望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件、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1件、訊息紀錄影本1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在卷可憑,暨向臺南市白河戶政事務所調取兩造之結婚證書及結婚登記申請書等資料附卷可稽,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實在。
(二)按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係印尼國民,兩造無共同本國法,惟婚後曾共同在臺居住。依上開規定,本件離婚事件應適用兩造共同之住所地法即中華民國法律,合先敘明。
(三)又按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十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同法第1052條第2項著有明文。而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致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且客觀上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判斷之,即應從婚姻之目的加以觀察,且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結合關係,故夫妻為謀共同生活體之幸福營運,即須夫妻互信、互諒,尤其夫妻以誠相待,俾建立永久持續性之包括精神、肉體、經濟等多層面之生活關係,是對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即應允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查本件兩造婚後分居迄今已至少約2年,長期空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且兩造已商談離婚事宜,足認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該重大事由之肇因兩造均屬可歸責,是原告以兩造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請求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葉惠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玉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