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07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1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原訂民國99年9月14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期日一併取
消,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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