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7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2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10月1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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