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賄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賄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