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3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連世昌 律師
邱雅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 李詩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通信、接見。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5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7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為追查本件毒品之來源、去向及共犯,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通信、接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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