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13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執行強制工作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641號駁回上訴確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077號判處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7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並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184號駁回上訴確定。上列各罪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受刑人已於89年2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49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