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6月9日死亡,已據本院查核屬實,有其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裁定撤銷緩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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