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鴻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營毒偵字第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劉鴻仁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3日下午9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經警於同年6月5日持檢察官核發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因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8年9月24日繫屬於本院後,業於109年3月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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