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98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9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考試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980號聲請人 汪曦恩 (原名: 汪錫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11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8年2月21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25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蕭惠芳法官沈應南法官陳秀媖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莊子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