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6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佩蓉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訴訟代理人 蔡麗娟 住同上

洪敏智

被告 林淑芬

被告 呂宇弘

被告 呂宇祥

被告 呂桂誼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有關「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附表編號2有關「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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