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15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葉寒柏

黃東榮

被告 曾翔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1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2月24日下午3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郁婷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873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

起至民國110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20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

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87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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