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15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葉寒柏
被告 曾翔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1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2月24日下午3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郁婷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873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
起至民國110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20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
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87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