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吳淑芬 │華南商業銀行 朴子分 │94年12月30日│8,200元│SC0000000│││││行│││││├──┼─────────┼─────────┼───────────┼────────┼────────┼──┤│002│ 陳永坤 │中國農民銀行嘉義分│94年12月20日│9,000元│FAY0000000│││││行│││││└──┴─────────┴─────────┴───────────┴────────┴────────┴──┘